一、离婚诉讼书是不是代表应该判离婚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后,出具离婚判决书的,是对离婚案件作出了判决,如果判决双方离婚的,离婚判决书相当于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动产分割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与难点。
(1)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1)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目的性。通常情况下,该类债务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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