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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