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何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何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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