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家2010年第1期

  【摘要】纯粹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于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趋势下,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成为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回避的理论难题。纯粹精神损害存在两种类型: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利益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大。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建立多重限制规则避免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疡。

  【关键词】纯粹精神损害;精神利益;可推知精神损害;可证实精神损害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引 言在传统侵权责任理论中,精神损害一向被视为权利损害之后果,若无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之事实,则也谈不上精神损害。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总是充斥着诸如“侵犯某某权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表述。然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并不鲜见。随着各国法律对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加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渐呈扩大趋势,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纯粹精神损害应否、如何赔偿,理论基础何在,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可能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都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之目的,即在于通过揭示纯粹精神损害的内涵、型态,探讨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态势,引发方家之关注,冀以为损害赔偿理论添砖加瓦。

  一、纯粹精神损害的内涵什么是纯粹精神损害?当前学界并未对其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笔者认为,所谓纯粹精神损害,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其民事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在形式上,由于受害人民事权利没有直接受到损害,纯粹精神损害有点类似于间接损害,但纯粹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是一种直接损害,这与间接损害有本质的区别。在笔者看来,纯粹精神损害具有如下不同于一般精神损害的特点:

  1.纯粹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情况下的精神利益损害。

  在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被视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之后果,若未有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则也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然而,在纯粹精神损害情况下,行为人尽管没有直接造成受害人民事权利损害的后果,但使去其蒙受了精神利益的损失。

  2.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是遭受精神痛苦或不良情绪,而非生理疼痛。

  按照学界通常观点,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主要在人格权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遭受的生理疼痛、精神痛苦以及不良情绪”。[1]但在纯粹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人身未受侵害,因此不存在身体上的生理疼痛问题。即使伴有生理疼痛,也只是精神极度痛苦的加重结果,而非行为的直接后果。

  3.纯粹精神损害本质上是精神利益的损害。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

  关于精神利益,我国学者通常将其与人身利益等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2]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将精神损害区分为广义的精神损害和狭义的精神损害,“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3]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4]两者之区别,在于广义说承认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而狭义说则不承认。

  笔者认为,我国学界将精神利益等同于人身利益的说法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两者之间是种属的关系。既算所有人身利益中均隐含了精神利益这一要素,也不能据此将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等同。比如,某甲打伤某乙,在这一侵权损害中,某乙之损害包括两部分,其一是身体的伤害,其二是精神上的损害,两者都属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但精神利益的损害则仅指后者。同样,将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并列,作为精神损害的两种类型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精神痛苦本质上是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产生的后果,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是因、精神痛苦是果,两者是前因与后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