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
行。2020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
织实施。今后我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 3 年调整或
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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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
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做好公布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 2020 年 3 月底
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
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
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公布的内容应
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南宁、北海、玉林市等有关城区已经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一并重新公布。
(二)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
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
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1.1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
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0.4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
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0.1 至 0.4 倍
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
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
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 2020 年 6 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县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
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
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
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
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
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 5%配套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 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
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
保障。
三、精心组织,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
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
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在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
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