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从网约车跳下受伤,网约车平台如何担责
如果网约车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对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平台一方面要对其违反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约定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还应对运输过程中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乘客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也不适用过错推定。
第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虽然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存在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是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做出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述,应当认为其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平台组织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不适用过错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过错推定的适用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法律没有做出此种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平台组织者责任的认定不得适用过错推定的规则。
二、网络平台组织者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网络平台作为组织者需要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性文件的直接规定,二是“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一个合理的网络平台应该且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事前安全注意义务之一:车辆适驾性审查
结合《暂行办法》第12条、第17条的规定,该项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4)车辆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的相关保险。
2. 事前安全注意义务之二:驾驶员适格性审查
结合《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以及理性人注意义务标准,该项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顺风车车主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5)通过技术手段监测,确保驾驶员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处于疲劳驾驶等不适宜驾驶的状态。
3. 事中安全注意义务之一:人车线上线下一致性审查
确保人车线上线下具有一致性是网络平台安全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如果在网络平台进行申请的车辆同驾驶人员同线下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同驾驶人员并不一致,那么前述两项人、车适格性的审查就完全失去了意义。网络平台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与驾驶人员同乘客通过网络平台成立的运输合同项下的车辆与人员完全一致。
4. 事中安全注意义务之二:所提供的附加服务安全性保证
在网约车服务中,网络平台还有可能提供一些附加服务,例如路线规划、导航服务等。网络平台对于其针对顺风车业务所提供的附加服务应当确保该服务的安全性。例如网络平台提供路线规划服务的,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路线所涉的道路状况良好,适合驾驶。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网约车平台是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内容参见上文,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臻睿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在线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