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签订,审查合同
首先: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包括: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人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其次: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具体来说: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3、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
第三: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十分重要。
第四: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通俗讲,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感到险情马上叫“停”。
2、《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在起草合同时,及时准确的约定管辖法院,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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