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辞退如何举证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以不给书面通知的手段来达到“合法解雇”的目的,其意图是使劳动者拿不到公司解雇的证据,甚至许多用人单位一边通知员工不要上班,另一方面却突然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此不得不引起劳动者的警惕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对被解雇的劳动者而言,应当首先向企业索取相关的书面情况说明(不限于违法辞退证明),由于是不法单位对辞退通知比较敏感,可以要求其出具工资的结算日期、离职交接手续等情况说明,若单位拒绝提供可以先行将单位辞退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并留存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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