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未缴纳足额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案,暴露出当前部分企业私自降低职工社保缴纳标准的“潜规则”。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涉事公司因未按员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被依法判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9万元。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长寿区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年后,卢-超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升至每月3000元。升职的喜悦尚未褪去,卢-超却发现一件烦心事。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卢-超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350元/月投保,医疗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800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自己的工资明明是3000元,为何在缴纳保险时却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原来,这是该公司的“潜规则”,所有员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其他员工忍气吞声,但卢-超不愿保持沉默。2014年,卢-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卢-超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卢-超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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