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依据

  涉外收养诉讼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公民子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涉外收养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依据(涉外收养法: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涉外收养诉讼法律实践中,提起涉外收养诉讼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涉外收养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哪些,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涉外收养诉讼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涉外收养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解决涉外收养诉讼的关键。

  【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收养诉讼法律实务,涉外收养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被收养人是否未成年人的法律风险;

  (二)收养是否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法律风险;

  (三)收养是否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的法律风险;

  (四)收养是否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律风险;

  (五)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风险;

  (六)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风险;

  (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是否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法律风险;

  (八)收养人是否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的法律风险;

  (九)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风险;

  (十)收养人是否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法律风险;

  (十一)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是否符合中国及其所在国有关收养法规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收养诉讼法律实务,涉外收养诉讼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被收养人不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收养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收养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未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六)收养人未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七)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没有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八)收养人未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或未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九)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或不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一、《收养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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