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消灭和留置权实现

  一、留置权消灭原因: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3.其他消灭原因:物权消灭/被担保债权消灭/债权清偿期延缓等。

  二、留置权消灭后果:

  1.债权人负返还留置物义务;

  2.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返还不能的,由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担保法》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权实现[实行/行使]是指留置权人主张和实现留置权利的行为过程。

  一、留置权行使条件:债务清偿期届满→宽限期届满。

  1.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1)约定宽限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2)法定宽限期[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

  A.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应于通知之日起算2个月债务清偿期间;

  B.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不受2个月以上法定宽限期的限制。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约定情形。

  二、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自力救济程序/方式:

  1.留置: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财产以对抗债务人。

  2.通知: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1)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宽限期的,留置权人无权/无须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在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内履行债务。通知内容:

  A.已将合同标的物留置;

  B.告知债务人宽限期;

  C.催告致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3.变价受偿:以债务人逾期[约定/法定宽限期]未履行为前提条件。

  (1)协议折价: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A.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订立合同;

  B.合同以清偿留置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目的;

  C.无害于其他担保权人的利益。

  (2)拍/变卖[不以协商为必要]:

  A.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拍卖留置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B.可以其他方式变价留置财产取偿。

  三、留置权行使催告: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1.债务人有催促权/申请权2项权利:

  A.债务人催促权;

  B.债务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申请权[以留置权人经催告不行使为条件]。

  2.债务人行使催促权/申请权条件:

  A.债务履行期届满:约定宽限期届满或者债务到期。

  B.不必/非法定2个月宽限期届满。

  四、留置权行使结果:

  1.留置权人在约定/法定宽限期届满前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对由此造成债务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财产折价/拍、变卖后价款:

  A.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什么是留置权消灭和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怎么理解)

  B.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作废】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作废】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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