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民事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广泛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模糊性
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但法律的普遍性忽视了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对于一般情况适用的法律规制可能会导致个案的不正义。现实生活复杂多变,成文法不能涵盖整个社会现象,这必然使得现行的法律规制中存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本身是模糊的,需要法官根据自身理解去适用,也就必然产生了自由裁量权。
2、法官的能动性
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这一过程都会运用到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证据取舍上,对于哪些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属实的依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等,都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适用上,法官要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并对法律条文与事实之间有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作出判断。
3、实现法的目的需要
法律的目的就是定纷止争,当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事实不清楚为由拒绝裁判。法官必须解决纠纷,这是法官的职业准则和社会责任。然而,当存在“真空法律”时,法官就需要通过自由裁量权审判案件,从而赋予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正当性。
自由裁量权现状如何
(一)民事自由裁量权适用差异化原因
1、法官认识不统一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是法官,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借助于法官的具体职务行为来实现。民事法官在各人学历、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等方面存有差异,从而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上会产生认识不统一,对举证责任分配上会不尽相同,而实践中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运用自由心证来实现的,自由心证依靠的就是内心的公平、公正,而这些都是通过长期形成的法律素养、文化水平等显现的。在我国,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整体水平与中院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认识上的不统一,使得两审法院对同一个案件裁判不同的结果。
2、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民法博大精深,民法通则之外,尚有众多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前进,新形势下不断涌现新型民事案件,民事法律远远涵盖不了存在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且法律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法规之间存在对同一事项不同规定的情形,甚至存有冲突,导致了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时感到无所适从,究竟是适用此法还是彼法以及具体适用法律的哪条条款,一审、二审法官因考量的因素、对法律的理解等不统一,在运用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哪种法律时也会存在不同,从而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法律的种类繁多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不确定性,故而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差异化。
3、利益较难平衡
民事案件中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对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度较为广泛,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次要责任,主次责任的责任比例为多少,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都些问题法官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均可以自由裁量,法官在自由裁量这种类型的案件是,往往考虑最多的就是利益的平衡问题,但是利益本身就是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平衡,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在平衡利益时,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法官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支付能力、过错大小、对善的同情对恶的惩罚来认定其具体承担多少。但是一、二审法官在责任分担、利益平衡等方面因个体的差异,导致责任分配、赔偿数额的差异。
4、案结事了的压力
司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定纷止争,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使之希望诉讼案件到法院能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判。但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民事法律的滞后性和规定的原则性,决定了法律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达到绝对的公平与合理。然而公众的期盼、法律的权威、法官的职能使法官仍要竭力解决纠纷。此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更为宽广,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审理案件,确保案结事了。
5、信访压力和公权力影响
近几年,社会的大发展大变迁,引起了各个地方新一轮的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征用土地、商品房买卖等类型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这些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影响范围之广,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同时,还到政府等部门集体信访,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出现堵法院大门等过激行为,上诉至二审法院,当事人在裁判结果未出之前却将案件公布于众,欲将事件越闹越大,引起关注。在这种信访压力之下,公权力可能介入,二审法院在裁判时不免要考虑信访、媒介、公权力等影响,在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可能会一审案件作出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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