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如果确实无力交纳,而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保护时,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包括: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一)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申请破产的

  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

  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

  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速算方法)

  1.财产案件受理费

  速算方法: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

诉讼费用的缴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及速算公式)

  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按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执行费。

  交纳费用的速算方法: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2)财产保全费。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计算。

  交纳费用速算方法:

  1千元以下30元/件;

  1千元~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