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公租房拆迁,可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对于这些人,公租房拆迁后,应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承租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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