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T负伤和园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l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l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l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l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劳动能力鉴定identifyworkahility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方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眭鉴定结论。
医疗依赖medicaldependence
丁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生活自理障碍abibility0filvmgindependence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求A为各门类上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上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曲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跟、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奉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厦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末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做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刊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癜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仪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l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1,台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争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0)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索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l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瘴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l/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跟矫正视力20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较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颔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l/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跟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l/4,但10cm2;但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l/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15°,井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l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跟矫正视力≤0.l,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而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跟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ldB或一耳损失≥7l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同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戒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
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瘟;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l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投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l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l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台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l/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睦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1.1智能损伤
A.1.1.1智能损伤的症状
智能损伤具体症状表现为: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f)无意识障碍。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方可诊断。
A.1.1.2智能损伤的级别
智能损伤分5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A.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视力减退检查方法如下: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3.4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3中提示,如左眼检查视力0.15,右眼检查视力0.3,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行是9,列是7,交汇点是38,即视力减弱补偿率为38,对应致残等级是七级。余*类推。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左眼右眼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致残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视力补偿率/%--10086-9976-8541-7525-4016-248-150-7
注1:视力减弱补偿率不能代替《工伤鉴定标准》,只有现条款不能得出确定结论时,才可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表得出相应的视力减弱补偿率,并给出相对应的致残等级。
注2视力减弱补偿率及其等级分布不适用于一、二级的评定和眼球摘除者的致残等级。
(说明:上表原为2列11行,现改为2行11列)
A.3.5无晶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
能,因此,对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
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状体)后,与正
常晶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5。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力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
A.3.6听力损伤计算法
A.3.6.1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A.6)后,取GB/T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年龄/岁频率/Hz
男女
A.3.6.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dB,仍
按100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6.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A.3.7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a)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b)张口困难工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c)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d)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e)完全不能张口。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4.1肝功能损害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
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A.7)。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项目分数
1分2分3分
血清白蛋白3.0g/dL~3.5g/dL2.5g/dI,~3.0g/dL3.0mg/dL
腹水无少量腹水,易控制腹水多,难于控制
脑病无轻度重度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s延长>6s延长>9s
肝功能损害级别包括:
a)肝功能重度损害:10分~15分;
b)肝功能中度损害:7分~9分;
c)肝功能轻度损害:5分~6分。
A.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A.5。
A.4.3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4.4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A.4.4.1重度
重度表现为:
a)临床症状严重;
b)T3、T4或FT8、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A4.4.2中度
中度表现为:
a)临床症状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A.4.4.3轻度
轻度表现为:
a)临床症状较轻;
b)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30%。
A.4.9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为14.4nmol/L~41.5nmol/L(l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氢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渡稀释(尿渗透压持续6.2)。
A.5.4.3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A.5.5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分级: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100g/L,白细胞总数(WBC)1/2关节活动度
拇指第一掌腕/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掌指、指间关节同时受累
掌指、指间单一关节受累40
食指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20
中指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15
环指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10
小指掌指、指间关节均受累
掌指或近侧指间关节受累
远侧指间关节受累5
腕关节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时的腕关节受累
单纯腕关节受累10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B.31非工伤和非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B3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B.3.3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厦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级~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B.3.4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当视野检雀结果与眼部客观检查不符时,可用Humphrey视野或Octopus视野检查。
B.3.5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B36无晶状体服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表A.5。在确定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B.3.7中央视力及视野(周边视力)的改变,均需有相应的跟组织器质性改变来解释,如不能解释则要根据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定级。
B.3.8伪-盲鉴定参见A.3.3。视觉诱发电位等的检查可作为临床鉴定伪-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眼组织无器质性病变,并经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阿检查结果正常者,应考虑另跟为伪-盲眼。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B.3.9睑球粘连严重、同时有角膜损伤者按中央视力定级。
B310职业性眼病(包括白内障、电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可分别参见GBZ35、GBZ9、GBZ4、GBZ45、GBZ54。
B.3.1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障碍程度较本标准所规定之级别重者(即视力低于标准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情况分别套人不同级别。白内障术后评残办法参见A.3.5。如果术前已经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矫正视力情况,并参照A.3.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重新评级。
外伤性白内障未做手术者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谓人工晶状体眼,人
工晶状体眼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状体者,谓无晶状体眼,根据其矫正视力并
参见B.3.6的要求定级。
B.3.12泪器损伤指泪道(包括泪小点、泪小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损伤。
B.3.13有明确的外眼或内眼组织结构的破坏,而视功能检查好于本标准第十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十级。
B.3.14本标准没有对光觉障碍(暗适应)作出规定,如果临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判定。
B.3.15一眼受伤后健眼发生交感性眼炎者无论伤后何时都可以申请定级。
B.3.16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以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B.3.17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于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震聋,其诊断分别见GBZ49、GBZ/T238。此外,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也可引起听觉损害。
B.3.18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7341、GB4854、GB/T7583。
B.3.19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
B.3.20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B.3.21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B.3.22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B.3.23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A.5.1。
B.3.24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B.3.25职业性铬鼻病、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减压病、尘肺病、职业性肿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
臂振动病、牙酸蚀病以及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诊断分别参见GBZ12、GBZ5、GBZ24、GBZ70、GBZ94、
B.3.26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两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问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两类。
B.3.27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B.3.28头面部毁容参见A.2.1。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4.1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B.4.2生殖器官缺损不能修复,导致未育者终生不能生育的,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B.4.3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标准第4章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B.4.4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B.4.5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
告等。
B.4.6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
照耳鼻喉科部分。
B.4.7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B.4.8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损伤其致残程度的分级,均按停工留薪(或治疗)期满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级。
B.4.9胸部(胸壁、气管、支气管、肺)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表C.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疗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B.4.10肝、脾、胰等挫裂伤,有明显外伤史并有影像学诊断依据者,保守治疗后可定为十级。
B.4.11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且反复发作,有明确影像学诊断依
据,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B.5职业病内科门
B.5.1本标准适用于确诊患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四部委联合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各种职业病所致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经治疗停工留薪期满时需评定致残程度者。
B.5.2心律失常(包括传导阻滞)与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联系,但两者的严重程度可不平衡,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劳动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际情况定级。
B.5.3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
B.5.4肝功能的测定包括: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汁酸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即GOT)、血清谷氨酰转肽酶(γ-GT),转铁蛋白或单胺氧化酶测定等,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选用。
静脉色氨酸耐量试验(ITTT),吲哚氰绿滞留试验(IGG)是敏感性和特异性都较好的肝功能试验,有条件可作为复筛指标。
B.5.5职业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尘肺(参见GBZ70)、职业性哮喘(参见GBZ57)、过敏性肺炎(参见GBZ60)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B.5.6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肺部损害鉴定的要求:
a)须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b)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c)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或)血气测定结果。
B.5.7肺功能测定时注意的事项:
a)肺功能仪应在校对后使用;
b)对测定对象,测定肺功能前应进行训练;
c)FVC、FEVl至少测定两次,两次结果相差不得超过5%;
d)肺功能的正常预计值公式宜采用各实验室的公式作为预计正常值。
B.5.8鉴于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确评价哮喘病人的致残程度,可以其发作频度和影响工作的程度进行评价。
B.5.9在判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肺功能测定结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能测定结果作为致残分级标准的依据。
B.5.10石棉肺是尘肺的一种,本标准未单独列出,在评定致残分级时,可根据石棉肺参见GBZ70的诊断,主要结合肺功能损伤情况进行评定。
B.5.11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膀胱疾病、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肿瘤,临床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104、GBZ105、GBZ106、GBZ95、GBZ96、G:BZ101、GBZ107、GBZ109、GBZ110、GBZ94、GBZ97。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办法,其他有关放射性损伤评残可参照相应条目进行处理。
B.5.12本标准中有关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免疫功能减低及血小板减少症均指由于放射性损伤所致,不适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损伤的评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伤
残
类
别分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智能
损伤极重度重度中度轻度
精
神
症
状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害
癫痫重度中度轻度
运动障碍脑损伤
脊髓
损伤
周围神经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1.三肢瘫肌力3级
2.偏瘫肌力≤2级
截瘫肌力≤2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偏瘫肌力3级
截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
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1.双手部分肌
瘫肌力3级
2.一手全肌瘫
肌力≤2级
3.双足全肌瘫
肌力3级三肢肌瘫肌力4级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1.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2.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3.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4.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偏瘫肌力4级
截瘫肌力4级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4.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单肢体瘫肌力4级
1.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中度轻度
特殊皮层功能障碍
1.失语
2.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两项及两项以上完全性完全运动性失语
1.单项完全性
2.多项不完全性不完全失语不完全运动性
单项不完全性
颅脑
损伤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2.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3.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4.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伤
残
类
别分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头面
部毁
容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1.全面部度瘢痕形成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
受限。1.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面部中度毁容。
2.全身瘢痕面积
≥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
轻度毁容1.面部搬痕或植皮≥1/3并有
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面部瘢痕或植
皮≥1/3。
3.全身瘢痕面积
4.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2.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3.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4.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5.全身瘢痕面积≥30%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烧伤植皮
3.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4.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5.全身瘢痕面积≥20%
7.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2.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3.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4.面部有≥8cm2
或三处以上≥lcm2的癜痕。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下肢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双膝以上缺失。
3.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2.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2.一侧膝以上缺失。
3.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
成,反复破溃。
3.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膝以下缺失。1.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缩短4cm以上。
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1.一足l~5趾缺失
2.一前足缺失
3.下肢伤后短缩大于2cm,但≤4㎝者。
4.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1.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4.一足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上
下
肢1.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2.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
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1.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度功能障碍。1.因开放性骨折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四肢长骨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术后。
2.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1.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伤残
类别分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眼损
伤与
视功
能障
碍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者。
4.上脸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术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8.晶状体部分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听功
能障
碍双耳听力损失≥91dB双耳听力损失≥81dB双耳听力损失>71dB双耳听力损失≥56dB双耳听力损失≥41或一耳听力损失≥91dB双耳听力损失
≥31dB或一耳听力损失≥71dB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听力损失≥56dB
前庭
性平
衡障双删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喉原
性呼
吸困
难及
发声
障碍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静止状态下或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1·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2.发声及言语困难。发声及言语不畅
吞咽
功能
障碍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
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口
腔
颌
面
损
伤1.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颁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3.舌缺损>全舌的2/3。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下颔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
全不能张口。
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1.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0cm2,但10cm2。1.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4.舌缺损>1/3,但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2.上、下颉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4.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一侧颞下颁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末取出。
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5.鼻中隔穿孔。
嗅觉
障碍
和铬
鼻病铬鼻病有医疗依赖。1.铬鼻病(无症状者)。
2.嗅觉丧失。
面神
经损
伤双侧完全性面瘫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一侧完全性面瘫双侧不完全面。一侧不完全面瘫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伤残
类别分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胸壁、
气管、
支气
管、
肺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术,呼吸困难Ⅲ级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4.一侧全肺切除并重建大血管术1.一侧全肺切除术。
2.双侧肺叶切除术。
3.肺叶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4.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5.一侧肺移植术1.双肺叶切除术。
2.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隆凸切除成形术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1.肺叶切除术。
2.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气管部分切除术1.肺段切除术。
2.支气管成形术。
3.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5.肺功能轻度损伤。1.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2.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1.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心脏
与大
血管心功能不全三级Ⅲ度房室传导阻滞1.瓣膜置换术后
2.心功能不全二级1.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大血管重建术心功能不全一级1.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食
管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
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
肠造瘘进食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1.食管重建术后吻合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2.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3.食管胸膜瘘l_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2.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胃全胃切除胃切除3/4胃切除2/3胃切除1/2胃部分切除
十二指肠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小肠切除≥90%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1.切除3/4。
2·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小肠切除1/2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
直肠1.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结肠大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
肝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
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1·肝切除2/3。
2.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肝切除1/2肝切除1/3肝切除1/4肝部分切除
胆道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胆囊切除
腹壁腹腔腹壁缺损≥腹壁1/4腹壁缺损707μmol/L(8mg/dL)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7μmol/L
(2mg/dL)l_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2.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伤残
类别分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其他1.职业性膀胱癌。
2.放射性肿瘤1.砷性皮肤癌
2.放射性皮肤癌1.慢性重度磷中毒。
2.重度手臂振动病。
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1.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2.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3.中度手臂振动病。
4.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度慢性重度中毒三度牙酸蚀病1.慢性中度磷中毒。
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度慢性中度中毒。
3.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4.轻度手臂振动病。
5.二度牙酸蚀病。
6.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7.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1.慢性轻度磷中毒
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度慢性轻度中毒。
3.井下工人滑囊炎。
4.减压性骨坏死I期。
5.一度牙酸蚀病。
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7.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