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招投标领域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虽然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制度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但究其心理层面的原因却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等主体“谋私利”的需要与投标人“求中标”的强烈需要发生聚合,形成“权力变现、以贿求标”的双向互补的利益同盟。而这种利益同盟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等主体的心理约束和规范功能非常强,追求最大化目标利益的动机,从众和群体压力功能造成腐败亚文化环境和成员间行为的相互暗示与顺从,责任分散功能则降低了同盟内成员的犯罪感认知,最终使利益同盟得以长久稳定地存在。因此,引入“利益同盟”的概念并加强心理机制分析有助于在招投标领域中构建有效的腐败犯罪的防控对策体系。 【英文摘要】 Currently, commercial bribes and other wrongful competitive behaviors can’s be prohibited effectively. Though the reason seems like the system limitation and legislation’s faultiness, but if we research into the psychological elements, we can find the reason actually is “bidders, bid appraiser and users’ need to seek expediency converge with tenderers’ strong need to win the bid, and form a interest federation of power cashing and bribery to win the bid”. The interest federation have so strong psychological sanction and criterion functions, and decide the motive to seek maximal interests, form the bribery subcultural circumstance, lead the members’ behavior become more suggestive and tame, decrease the crime’s cognitive level, which made the interest federation more long and steady. As a result, we should think much of the analysis of interest federation’s psychological system, which attribute to found effective the countermeasure system to control the commercial bribe behavior. 【关键词】招投标;商业贿赂;利益同盟;需要;聚合 【英文关键词】 bids commercial bribe corrupt interest federation need aggregation 【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 设立招投标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商业领域公平竞争、节约社会资源。目前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到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竞争性服务的提供等领域中,它能够保证公开选择质优价低的竞标者,不仅为国家和社会节约大量资源、提高效率,也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是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制度本身的缺陷、参与主体多元化及违法行为预防惩治机制的欠缺都渐渐使招投标制度偏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基本原则,逐步发展成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高发区。投标人为了追求高中标率,利用招标人、业主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谋私利”的贪婪动机,结成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共同违背招投标制度公平竞争的规范要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正当的招投标程序和法律的监督制裁,使利益同盟内部的集团利益最大化,法律惩罚的风险最小化,最终致使招投标制度沦落为贿赂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法外衣”。究竟为何招投标中会形成如此普遍而稳固的利益同盟?为何种种贿赂行为会成长为行业内的潜规则?如何预防利益同盟的心理生成?传统的研究往往将视角放在群体犯罪和制度缺失等外部原因上,而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之所以能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是因为同盟的共同利益驱使所有成员形成互相的心理支持,并具有强大的内部约束功能。因此,防范和瓦解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必须要重视利益同盟生成的心理机制和功能,并寻求综合心理预防、制度完善、规范健全一体化的防控体系。 一、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 利益,是指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利益包含需要、社会生产关系、实物内容、人的活动等几大要素,并具有驱动功能、集结功能和尺度功能。[i]利益同盟正是从利益的集结功能出发,将某些利益倾向一致的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形成利益阶层,并以追求共同利益为动机共同行为的群体。而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主要是指招标人、业主方、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与投标人基于互补的利益需求,通过贿赂、签订利益同盟性质的协议等方式联结在一起,并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运作实现中标后的利益分配,而利益来源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资源。这种利益同盟改变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变成双方共同参与决定,根本无法实现招投标的独立、公正、公平。 (一)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形成基础 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一系列的基础性前提在发挥作用,如主体、动力、制度基础和心理支持等。 1、主体范围:招投标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招标人(含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另外一些对招投标程序产生重要影响的第三人如业主方和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也应该列入利益同盟的主体范围。这是因为:首先,业主方是项目的最终用户,往往直接派出一至二个代表参与评标,权衡投标方的响应是否确实满足业主方需求,因此业主方的意见对招投标有重要的影响。其次,大多数招投标仍归属于行业、部门管理,上级管理监督部门对行业招标项目的立项、资金的划拨、管理人员的调配都有直接的决定作用,甚至还拥有自己的投标企业和施工队伍,因此招投标的管理监督部门的影响也很显著。 2、动力基础:招标人、业主方通过利益同盟“谋私利”,投标人通过利益同盟“求中标”,这种互补性的利益追求是利益同盟存在的动力基础。利益同盟不仅可以依靠合作实现个体无法实现或获得成本很高的利益,而且可以通过合作达到长久的“共赢”,并巩固利益的大环境。大凡招投标项目往往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数额非常巨大,投标人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与有招标支配权和影响力的招标人等结成利益同盟来设法提高投标成功率,正是这种日益膨胀的利益期望使利益同盟异常坚固而稳定地存在。 3、制度基础: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方式、招投标制度的缺陷、违法行为惩治机制的欠缺都为招投标内的利益同盟生成铺就了温床。首先,各行业内部的招投标中上级部门影响严重,在现实中屡屡出现上级部门强行指定供应商或中标者的现象。其次,《招标投标法》最初侧重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对招标人、业主方的义务和行为准则规定非常不完善,尤其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预防对策,造成诸多法律漏洞。 4、心理支持:虽然实践中各方主体对招投标中的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认识,但巨额利益的诱使和制度规范的漏洞提供给行为人一个信号,通过合作可以追求最大化的目标利益,通过从众和顺从群体压力可以尽快融入利益大同盟、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同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运用责任分散功能可以减少犯罪感认知,最终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主体间通过相互合作、包庇、隐瞒达到互惠共赢,也充分实现同盟内部的规范和约束功能。 (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具体表现 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具有主体组合多元化、利益基础多元化的特征,因此依据这两大特征将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表现形式分类如下: 1、依据主体组合的特征,可划分为:(1)投标人与招标人同盟。投标人为追求中标,通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手段与投标人结成利益同盟,通过与招标人订立利益分享书面协议或口头承诺来分享中标后的巨额利益。(2)投标人与评标委员同盟。评标委员会的召集由招标人负责,但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往往是业主方或本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设法得到评标委员开标前的秘密评议信息,从而提前改变策略,赢得竞标优势。(3)投标人与上级管理监督部门人员同盟。投标人往往利用行政隶属关系事先疏通上级领导部门人员,对招标施加影响力。(4)投标人与业主方同盟。早在立项时,投标人即赴业主方展开公关,了解入围设备的技术规格、入围企业的资质、必要考察费用的比例等关键性数据以赢得投标的准备优势。(5)其他利益同盟,包括投标人与投标人同盟、招标人与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业主方同盟等,其利益仍然要通过上述四种同盟来实现,因此不另阐述。 2、根据利益基础多元化特征,可划分为:(1)利用招标管理权和信息优势而结成的利益同盟。投标人追求中标后的巨额利益,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谋求私利,共同的需求促使他们合作并利用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左右中标结果。(2)依行政权影响力结成的利益同盟。行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往往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推荐隶属的企业、产品等投标,通过施加影响力左右投标结果。另外,投标人之间的同盟是利用原有招标人的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基础上,通过利益分配原则形成的次级利益同盟,轮流中标、指令陪标都体现了“利益均沾”的同盟利益分配原则。 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形成的心理机制 心理学中的“需要”通常指主体愿望和客观满足之间的不平衡状态,而利益在心理方面就表现为以需要为基础的动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是以需要为出发点的动机的形成与实现过程。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需要构成了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源动力基础,然而这并非单纯归咎于制度缺陷和规范缺乏等外部诱因,更重要地是在外部诱因前提下,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等主体“谋私利”的需要与投标人“求中标”的强烈需要互补并发生聚合,实现一方权力变现,另一方以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求得中标利益的共赢局面。 (一)各方利益需要的源起 招投标程序本身建立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的选择与被选择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招标与投标一致,然而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中各方的利益需要已经超越法律的允许范围,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在此为论述方便仅针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与投标人对应,代表评标委员会、业主方、监督管理人员等)展开。 首先,正常情况下招标人并没有非常可观的私利可寻,但由于制度缺陷和法律法规的欠缺使招标权力的监督不到位,经济学上认为这种制度缺陷就提供给招标人一个“信号”,使之产生利用权力谋求个人私利的需要和动机。同时对于投标人而言,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技术标准、资质要求甚至特殊的设备配备,投标人要完成一系列的响应工作并且确保准确无误、质优价低则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平均中标率并不高。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中标成功率,只有参与控制招标环节才能避免被动,这就成为投标人加入利益同盟的动机。 其次,各方利益需要实现能力的有限性。招标人谋求私利的动机要实现必须经过权力价值变现,而投标人就是协助招标人实现权力“价值”变现的重要参与者。投标人通过行贿、串标等方式使中标后的所得利益分配给招标人,最终实现招标人的权力变现,投标人同时通过利用招标人的权力实现中标的目的。 再次,双方的利益需要具有互补性,这也是形成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关键所在。招标人等主体的利益是制度以外的私利,这种私利的实现需要他方进行满足,而投标人的利益是制度以内的中标机会,中标机会的支配权集中在招标人手中,这种权力通过制度内的运作实现制度外的权力价值变现,恰好体现了双方利益的内容及实现方式的互利互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