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合同终止财产清算顺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清算时,债务一般是不分清偿顺序的,需要清偿全部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合伙企业合同终止财产清算顺序(合伙终止后,双方如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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