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德国民法第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意大利民法第205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1080条和第1081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责任承担)以及教唆、帮助人责任等。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即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共同侵权的责任主体为复数,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学理上所说的多数人之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属于多数人之债中的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每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但是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作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的给付。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为连带债务,愿意就在于确保受害人索赔权的实现。
首先,受害人可以先向最具有偿付能力的加害人请求全部债务的给付,从而使债权债务得以迅速消灭。其次,在连带债务中,是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给付之担保,责任财产的范围较大,所以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正是基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责任性质是连带债务,才使得理论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各执己见。使之上,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本身只是一个媒介,法律借助于此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共同侵权的责任主体为复数,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学理上所说的多数人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