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的内涵
数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即为共同保证。根据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及其相互关系不同,共同保证又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基本形态。此种共同保证之涵义,应属广义。也有的学者将数人对同一债务所提供的保证称为“数人保证”,其中,各保证人依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按份保证;而各保证人对所保证之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为共同保证。也即是说,共同保证仅指有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此可谓狭义上的共同保证。从立法例上看,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共同保证均有采用,而且采行狭义共同保证概念的立法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的立法例上规定:数人共同提出保证,于无特约时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为共同保证。此可谓最狭义上的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中的“共同”,主要系指数个保证人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关系,这也正是共同保证的特殊性及法律规制重点之所在,惟在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表现的最为明显,故将共同保证界定为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之观点确有一定道理。但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用语习惯也有差异,鉴于广义上的共同保证概念已为中国学界普遍接受并被立法所采行,且将共同保证与数人保证视为同一意义,再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类型,同样能厘清不同形式的数人保证之差异,尤其是按份的数人保证在保证份额发生重合的情况下,也会涉及到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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