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是什么
1、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致被害人损伤,有的虽然前往犯罪现场却未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损伤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明显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损伤,还有的并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却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作案工具等,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某种因果关系,而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二、共同犯罪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产生,根源在于侵害行为,共同侵权案件只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便产生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害人身和毁损财物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1、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2、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