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

  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一、权利义务共同型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二、原因共同型

共同诉讼的人构成要件(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