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怎样的
1、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指符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的住所,用于执行监视居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指符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的住所,用于执行监视居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