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参加工作的判决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的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国家已经将冒名顶替罪正式纳入到《刑法》中,只要构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处理,对于轻者给予拘役处罚,重者也是会按三年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从重处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冒名顶替的行为的,因为这种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会给被顶替的人带来精神以及权益的巨大的损害的,所以我国是明令禁止冒名顶替的行为的,无论是何种冒名顶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此时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辞退冒名顶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