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了准驾不符撞伤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虽然驾驶人准驾不符视为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009年9月7日9时2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借用朱某的“赤兔马”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某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原告袁某发生相撞,致袁某受伤,事故后周某驾车驶离现场。同年9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撞伤他人,且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故周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袁某受伤后即入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头皮血肿、左肱骨外上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袁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朱某及摩托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也处于保险期限内,但周某准驾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78900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袁某15300元,被告朱某对被告周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并非针对受害人而设定,而应当理解为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故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朱某允许被告周某无驾驶证驾驶本案肇事摩托车,具有过错,应当与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如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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