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实践中,当事人对该条款存在很多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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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需注意以下几点:

  1、分居两年应当是连续满两年。

  2、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3、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确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因对方不承认,而自己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满2年一个条件。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经过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时间再长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自动解除。

  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