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以实物分红从原理上可以参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按《企业会计准则地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以开发产品(房地产)、外购货物或者自产产品分红的,应该将所涉及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所确认的分红数额之间的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转让损益,另一部分是确认的分红数额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转让资产利得(或损失)。转让损益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
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销售处理;
②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
③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转让资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到问题所述:
①按确定的分红基数,借记“应付股利”;
②按开发产品、货物或自产产品账面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③按①与②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者贷记“营业外收入”;
④按存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