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诉讼)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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