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回避理由有哪些?
1.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4.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9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案件不管是侦查期间还是属于在开庭审判时,只要执法人员与案件有任何的利害关系,那么都是回避,从而更好的保障到案件侦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回避,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