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诉讼法搜查车辆的规定有哪些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刑事搜查有哪些范围
1、搜查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搜查犯罪嫌疑人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他的住处进行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2、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执行本条应当注意的是:不得滥用搜查权。由于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因此,搜查必须慎重从事。决定搜查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人身和住宅的搜查,既要抓住时机,及时搜查,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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