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系。预备行为主要包括: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筹集资金;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犯罪预备是否成立犯罪(犯罪预备的情形)

  (5)勾引共犯;

  (6)制定犯罪计划。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所谓着手是指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是形式的客观说。

  (2)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中实质的行为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显示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为必要,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3)实质的客观说中的结果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危险结果)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

  (4)事实上,就一般犯罪的着手而言,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得出的结论没有区别,只是在隔离犯(亦称为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的场合,二者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行为人通过邮局将毒药寄给外地的某人,希望某人饮用后死亡。实质的行为说一般认为,行为人在寄送毒药时,就已经着手,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寄送主义)。但结果说往往认为,只有当被害人收到毒药时,才产生紧迫的危险,此时才能认定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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