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劳动关系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所以,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
实际上集体劳务合同本身就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分包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成立集体劳务合同之后,劳务施工就可以看作是劳务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一项债务,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就是三方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直接提供劳务,
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债务人(劳务受包人)支付劳务费,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向债权人(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劳务受包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债权人(劳务分包人)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
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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