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1.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发生劳动争议时哪一种救济途径是不可采取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逐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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