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的内容有哪些

  1、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2、二是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3、三是用工起始时间,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

  4、四是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5、除上述内容以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还可以记载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有关的其他一些内容。为免发生争议和防止用人单位造假, 职工名册应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

  6、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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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名册必备理由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企业必备职工名册,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

  4、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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