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如何举证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提供卫生行政机关的裁决证明。
9、如未经裁决,提供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10、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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