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回避方式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专家鉴定组成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也就是说自行回避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也就是说申请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如果专家鉴定组成员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回避。首先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患者。由于医疗机构是法人组织,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作为医疗机构这一方的当事人,则可以理解为是医疗机构的员工。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这里说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包括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
(3)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这里说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其他比较亲近或者密切的关系。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这些人员需要进行回避的。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你除了需要了解鉴定回避的问题,还需要知道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以及鉴定的等级标准问题。详情请咨询我们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的律师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