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患者受到损害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事实,是由权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损失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
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
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
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二是患者受到损害;
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