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合同违约的类型
(一)实际违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
分为以下几类:
(1)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2)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3)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4)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5)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二)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当印刷合同的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违约包括明示、默示和预期违约等形态。在出现违约时,您要积极行使权利,以免权利过期,当过错不在于您时,您既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对于因对方拒绝而导致维权困难的情况,您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