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之规定采取抗辩权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它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根本有别的。同时应当注意:
1、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相应抵销。
2、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仍适用定金罚则,那就等于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仍能取得他人定金。这势必会造成一方在丧失定金的同时,可主张双方双倍返还,另一方在取得对方丧失的定金的同时,又要双倍返还于对方。这显然违反设立定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应当返还。
3、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从广义上讲,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因此,一方行使抗辩权不履行合同的,也算是违约,但抗辩是法定的权利,因此,这也是属于法定免责的条件。这里的抗辩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没有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有权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简言之,双方违约和履行抗辩权制度看似相近的二种制度,容易混淆,实则是二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制度,产生二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真正理解这两种法律制度的本质,才能正确的掌握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