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要遵循什么原则
(一)可变现原则。担保机构要求担保企业设置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是反担保物权。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设置。主要体现在交易市场化,即行使担保物权时,担保机构能够通过市场,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将实物转化为资金。另外是担保物权核定价格的市场化,担保机构在设计反担保方案时,应主要按照市场化的价格进行设计,合理评估担保物的可变现价格,以保证行使担保物权时,变现价值能够充分覆盖债权。当然在选择反担保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时候并不是价值越高越好,例如A企业申请500万的贷款担保,却提供了市值约1亿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虽然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担保额度,表面看来价值充分,反担保能力强,然而价值这么高的抵押物变现起来却比较困难,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而且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担保额度也会一定程度上削弱反担保的约束力。
(二)法律可追溯性原则。担保机构设计反担保方案,应充分分析担保企业的内部结构及外部关系,总结出担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了、以及实际控制者,最大化地将相关企业、相关人牵连进入反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可以尽最大可能对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进行追偿。典型例子是要求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签署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三)债务人利益可触动性原则。反担保方案设置应尽可能地触动债务人的核心利益。这些反担保措施对担保机构追偿代偿资金帮助有限,如果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如果担保企业违约,其遭受的损失将是极其高昂,甚至是无法承受的。这样,就可以对担保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督促其履约。按此原则设计反担保方案的例子如:企业全部动产的浮动抵押、企业股权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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