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管理活动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没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合法。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就很难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性。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为来说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而行政许可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请,比如说行政许可的决定本身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定程序的时候,那么是可以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