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样子的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所关注的是以何标准和依据来确定国家对司法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大多数国家对司法赔偿采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2)因法官的行为导致司法赔偿责任的,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标准。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违法归责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司法赔偿自不例外。

  从国家赔偿法当时的立法原意看,它以违法原则为唯一的归责原则;从当时对"错误逮捕"的规定看,其意图亦是要将之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放宽了逮捕的条件以至于有上述争议出现,不应认为国家对逮捕予以赔偿的判断标准有所变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批复中认为,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足以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就应赔偿。因此,违法原则是司法赔偿的唯一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

  (1)申请人是否合格。即申请人是否为违法司法行为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或者是否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主要是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包括损害事实的材料、因果关系的材料、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等。

司法赔偿的分类(司法赔偿的程序)

  (3)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4)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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