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合伙企业中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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