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面形式是指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这一规定,明确列举出来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三种基本类型。
1.合同书是指记载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的内容的纸面文书。
它包括格式合同书和非格式合同书。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书。非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书。
2.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以传统的纸张为介质,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往来协商的记载合同内容的信函。
它经常在远途当事人之间订 立合同时使用,是一种经常被采用的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它与通过电脑网络手段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3.在我国合同法中,数据电文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
但是,电报、电传、传真 并没有突破传统的以纸张为介质的书面形式,所以,仍然属于传统的书面形式的范畴。电子数据交换又称“电子资料通联”,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我国合同法将电文形式的合同视为书面合同,无论是在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在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前提下,当事人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都完全满足书面式要求。
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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