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限制或免除责任]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1.人身权的绝对保护[不可放弃]原则。
2.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条款不问主观过错一律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财产权的相对保护原则。
2.财产权免责条款相对无效:
A.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免责;
B.轻过失可以预约免责: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
三、显失公平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未尽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