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时,履行规则有哪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以上就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的一些规定。一般来说,当合同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再就该项事宜进行约定,已补充原合同。若双方争议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便可以请求公权力的介入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