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五年期限,至明年5月底到期。上个月,公司就打算辞掉她。原因是她坚持不做假账、伪账,不为人事部经理及另外两个副总经理报销有关票据。后来,这几个人便联合起来告她的状,说她业务不过关,有不少笔账目都做错了。事实证明这些人说了谎话后,公司还是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小蓝想知道公司这样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有没有过错她该怎么办难道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真的不算数

  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表示: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小蓝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如果对仲裁不服,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戴律师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与合同上加盖公章有关系,但法定代表人签订同样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4年多时间的情况下,该合同不能因未加盖公章而无效,公司也不能因此逃避履行合同的义务。

  从另一层面分析,小蓝的合同上未加盖公章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是,该公司妄想诿过于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道义上说不过去。

  退一步讲,即使该公司的主张有理,但因该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能说解除就能随随便便解除。更何况该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其内容是合法的,签订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小蓝可以要求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进行赔偿,小蓝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合同超过三年了还有效吗(合同三年期满不签可以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