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具备什么条件
(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监督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实中,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可采取如下方法应对:
第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第三,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舆论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
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合同权利能够转让。但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同时应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适用范围作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