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定后能否变更保证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单方变更保证人,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才能变更保证人。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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