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仅取得商标使用权。
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
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生效时间;
(12)对方签字盖章。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使用权人还是可以继续销售相关的商品,但是在销售完之后就不能进行进行销售,否则就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关的商标使用合同中,大家要知道有哪些内容,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