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盗窃一方隐瞒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共同盗窃犯罪在基层法院案件中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存在行为人对同案犯隐瞒部分盗窃数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隐瞒人应该就其知道的部分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责任的构成,实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只有在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被告人都某、杨某事先通过预谋具有了共同的非法占有故意,但这种故意是概括故意,当合谋盗窃一方隐瞒盗窃数额盗窃数额时,被隐瞒方的主观方面就由事前的概括故意转变为具体的故意,即只对知情的盗窃数额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对其不知情的部分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对该部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共同犯罪中的数额问题比较复杂,实际上就是在解决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共同体的刑事责任分配时,如何以犯罪数额为根据之一对相应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评价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涉及三种数额类型:(1)犯罪总额。即指共同犯罪所指向或者通过共同犯罪所获得的全部数额。(2)参与数额。即指共同犯罪中每一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数额。(3)分赃数额。即指共同犯罪中每一行为人根据某种约定对通过共同犯罪所获得的全部数额进行分配后的具体数额。
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总额为根据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各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虽然在决定各个犯罪人的具体的处罚时,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和责任大小、认罪态度好坏等加以区别对待,但是这种差别只能建立在对他们共同犯罪结果(包括共同犯罪总额)负责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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